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
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
(四)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
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
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
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